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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三情形需繳個稅
      發布人:贈送禮品 瀏覽: 發布時間:2011年6月20日

     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0日訊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《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》,通知中明確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,屬于以下三種情形的,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,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。

      這三種情形分別為:企業在業務宣傳、廣告等活動中,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,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,按照“其他所得”項目,全額適用20%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。企業在年會、座談會、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,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,按照“其他所得”項目,全額適用20%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。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,給予額外抽獎機會,個人的獲獎所得,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項目,全額適用20%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
      通知要求,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(服務)的,按該產品(服務)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;是外購商品(服務)的,按該商品(服務)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。

      此外,通知還明確了企業在銷售商品(產品)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,屬于三種情形之一的,不征收個人所得稅。這三種情形為:企業通過價格折扣、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(產品)和提供服務;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(產品)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,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、入網費,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;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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